“林某某因醉酒驾车被昌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又二十天,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中提供的被审查人林某某自行书写的一审判决生效的证明是不当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案中提供的是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林某某是否提出上诉,是否存在二审判决,应当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予以说明……”派出州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室副主任在案件沟通会商会上给办案人员进行专业指导。
昌吉州纪委监委派出纪检监察工委准确把握审理职能定位,在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思考、认真研究,给派驻(派出)机构审查调查工作提供业务支持帮助。先后制定《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派驻机构移送案件工作流程和文书规范》《州直机关党组织宣布处分决定流程》等制度,便于派驻(派出)机构规范工作流程;建立派驻(派出)机构内部审理人员信息库,明确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室3名干部每人联系5个派驻(派出)机构定期开展业务交流的工作机制,今年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帮助派驻(派出)机构解决疑难问题50余件,同步提升案件质量。
建立案件沟通协作会商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及主要办案人员主动深入沟通,了解案件查办的具体情况。对案件中存在的简单问题,与派驻(派出)机构进行口头沟通;对案件程序缺少、证据不足等重点问题,出具书面补证建议;对案件在违纪点把握、定性量纪等方面存在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召开案件沟通会商会进行讨论研究。
建立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及时反馈问题,帮助解决问题。通过案件审理,进行逐案“体检”;通过下发补证建议、报请审理室研究解决疑难问题,进行案件指导;通过一案一记录、半年一次专题会议,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价,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适合纪检监察工委职责特点的案件日常检查和评价体系。今年对13个派驻机构查办的47件案件开展质量评查,现场反馈问题29个,已帮助整改落实。先后召开两次案件质量反馈暨业务培训会,对移送审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案反馈,并开展针对性培训和答疑解惑,基本形成了案件质量齐抓共管的合力。
“下一步,我们要认真研究派驻(派出)机构审查调查和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挥纪检监察工委审理人员的专业优势,持续加强对派驻(派出)机构业务指导力度,不断提升对派驻(派出)机构业务指导的系统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助力派驻(派出)机构提升案件查审质效。”州纪委监委派出州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负责人表示。(州纪委监委派出州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 王安娜 王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