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纪委监委机关关于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

日期:2020-11-22 14:19:11
文章来源:纪委监委网站

昌吉州纪委监委机关关于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检举控告秩序,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派出)机构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和公职人员(以下简称被检举控告人)澄清有关情况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澄清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审慎稳妥、严格程序;坚持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坚持严管厚爱,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澄清:

(一)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二)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三)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检举控告的内容经核查后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但尚有被检举控告人其他问题线索拟进行核查的,应当待其他问题线索查结后再研究决定澄清事宜。

第六条  澄清只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澄清对象做出评价。澄清的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

第七条  澄清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由州纪委监委处置检举控告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派驻(派出)机构等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澄清可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

(一)书面澄清。由承办部门向澄清对象送达澄清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机关和时间等,抄送其所在县市、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并抄送州党委组织部或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二)当面澄清。对澄清对象造成心理影响的,承办部门派员或者发函委托其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当面澄清事实,帮助其消除思想顾虑,激励其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三)会议澄清。在澄清对象所在地方、单位等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承办部门可派员或者发函委托澄清对象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在相应范围内开会澄清。

(四)通报澄清。涉及澄清对象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承办部门及时向其所在地方、单位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消除影响。在一定区域或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部门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或者发函委托有关地方、单位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消除影响。

(五)其他方式。其他澄清方式更为适宜的,可以使用其他方式。

以上澄清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的,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

第九条  启动澄清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合理确定方式方法和范围,遵守保密规定,按程序实施。

承办部门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标准进行研判评估,经评估应当澄清的,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填写《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呈批表》,按程序逐级报批,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的,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呈报州党委主要领导审批。澄清申请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澄清工作。

第十条  州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权限开展澄清工作,相关工作方案事先报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核后,按程序逐级报批,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工作开展情况必须在完成澄清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向州纪委监委报告,并通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含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初步核实或者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向州纪委监委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给予澄清的,由信访室统一接收,分类处理:

(一)被检举控告人属于州纪委监委澄清对象的,信访室提出由相关承办部门核实的建议,按程序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核实并研判评估,提出是否启动澄清程序的意见。认为需要澄清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执行;认为不需要澄清的,应当报委主要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举控告人反馈。

(二)被检举控告人不属于州纪委监委澄清对象的,信访室报分管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置的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拟采取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较大范围内公开澄清的,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结合澄清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澄清方式。澄清要注意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

采取公开方式澄清的,须由澄清对象本人提出申请,承办部门拟定工作预案,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承办部门应对公开澄清过程做好纪实记录。

第十三条  开展澄清工作中,承办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1)注意听取澄清对象的思想认识及表态,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群众监督;

2)要求澄清对象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讲清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情况和个人思想认识,以消除误解、增进团结;

3)加强与澄清对象所在县市、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请其做好澄清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

4)适时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是否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讲清澄清情况,澄清后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巩固澄清工作效果。

第十四条  澄清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将澄清工作相关材料(含澄清申请、澄清方案、工作预案、呈批表、澄清函、澄清记录等)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备查;将工作情况通报州党委组织部或相关组织(人事)部门;相关情况同时送信访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县市纪委监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