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纪律制度

日期:2020-11-20 16:19:17
文章来源:纪委监委网站

第一条 机关各部室、派驻(派出)机构要在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条 机关各部室、派驻(派出)机构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凡属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或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予以完成,不得推诿扯皮,更不得误时误事,办公室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机关各部室、派驻(派出)机构在工作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树立严谨扎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做到办事雷厉风行、优质高效;牢固树立求实创新意识,做到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有病有事必须请假。上班时间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串岗脱岗,不玩手机或游戏,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五条 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半天的,由各部室负责人审批,请假在一天至两天(含两天)的,由部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由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纪委书记审批;科级干部请假,严格按照《木垒县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批报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请假手续履行后报组织部备案,办公室做好登记。

第六条 公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个人提出,各部室、派驻(派出)机构根据工作情况提出意见,纪委书记审批;当年干部职工事假的,可抵扣公休假;机关干部请事假一天,抵扣正常轮休一天。当年公休假一次性未休满的,另行安排补休。  

第七条 机关干部周末安排二分之一上班、二分之一休息(敏感节点另作安排)。节假日属于领导安排加班、值班的人员,之后应安排补休。

第八条 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等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干部职工离开本县的,无论因公或因私必须报告,一般干部报科室负责人,科级干部报分管领导,班子成员报纪委书记,报告清楚外出地点、事宜和往返时间等。

第十条 个人请假必须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先报告,事后补办假条,禁止请霸王假;请病假必须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书;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所有请假手续须向办公室备案,每半月公示1次。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实行上班签到制,采用考勤机指纹签到,每天签到两次,办公室负责统计每天考勤情况,每月通报公示一次考勤情况,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会同办公室加强对机关干部职工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的检查,一个月内无故迟到一次扣除当年绩效奖金100元,一个月内无故迟到两次扣除当年绩效奖金200元,一个月内无故迟到三次的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处理;超上班时间半个小时的视为旷到,一次扣除当年绩效奖金200元,两次以上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处理。无故延长假期、未请示领导同意的,超出部分,每天扣除200元绩效考核奖金;请假天数超过休假天数的,超出部分,扣除每天200元绩效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  请示工作程序:

(一)纪委监委机关各部科室需要请示领导批示工作的,按照逐级报告程序:首先由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报请部科室主任审核审批,由部科室主任呈分管领导审批后,再由分管领导呈主要领导批示;

(二)只需口头请示的,按照工作人员请示部科室主任、部科室主任请示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请示主要领导的程序执行;

(三)坚决杜绝越级请示汇报现象。

第二十二条  材料报送程序:

(一)凡需报送材料(含网上报送材料),必须经部科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报送,坚决杜绝不请示直接报送现象;

(二)凡上报县委或县政府审议的材料,必须经部科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按照正规行文格式报送。

第二十三条  值班工作程序:

(一)严格按照自治县关于值班安排要求执行;

(二)值班人员因事需离开值班岗位的,应请示带班领导同意后,自行调换替班人员,并在值班表上更换相应值班人员;

(三)值夜班人员次日上半天休息。

第二十四条  公章使用程序:

需要加盖公章报送的材料,必须请示主要领导或分管副书记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加盖公章报送,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公章。

第二十五条  物品购置程序:

(一)各部科室需要购置的物品,填写《纪委监委机关物品购置单》,报部科室主任和分管财务副书记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置配备,《纪委监委机关物品购置单》由办公室存档;由财务室会同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程序询价,方可办理相关采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