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纪委监委学习制度

日期:2020-11-20 16:18:12
文章来源:纪委监委网站

第一条  机关要加强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干部职工要树立自觉学习意识,要学以致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执纪执法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形势发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学习对象是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巡察办、派驻(派出)机构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学习方式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时间定为每周三下午,如遇特殊情况后延一天。自学时间由个人结合工作合理安排。

第四条 学习内容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央、区、州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的重要讲话;学习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系统内出台的新规定、新要求;传达上级相关会议文件精神。

第五条 集中学习会议由办公室组织,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学习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收集。

第六条 学习要求:集中组织学习时,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不准交头接耳,随便出进,不得玩手机、接打电话;要认真听,善理解,勤思考,吃透所学内容精神;学习讨论要积极发言;办公室要做好学习会议记录,干部职工要做好集中学习笔记;自学时也要主动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做好相关记录。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文凭,其学习费用自理。

第八条 积极选派相关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上级举办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

第九条 机关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条  责任追究机制。

1.无故未参加集中学习1次的,在机关干部大会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无故未参加集中学习2次(含2次)以上的,扣除当年绩效奖金200元。

2.不遵守学习纪律的,1次口头警告提醒,2次(含2次)以上的,在机关干部大会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扣除当年绩效考核奖金300元。

3.学习笔记没有按时完成,被县级督导通报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当年绩效奖金300元,被州级通报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当年绩效奖金500元,被区级通报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除当年绩效奖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