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纪委监委考勤制度(试行)

日期:2020-11-19 16:03:55
文章来源:纪委监委网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干部职工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增强纪律观念,强化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干部职工日常出勤、工作考勤等情况。日常出勤包括: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到;工作考勤是对干部职工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行为的纪律要求。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组、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的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认真要求、严格管理,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在次月4日前将考勤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考勤情况汇总并进行通报。

第四条  干部职工必须遵守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推、不旷到;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串岗、不玩手机、上网,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外派工作和学习,应由组织部下发通知,并书面告知办公室,掌握干部外出动向。

第五条  日常出勤和工作考勤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纪委监委机关的日常出勤、工作考勤由办公室负责;派驻机构干部职工的日常出勤、工作考勤由各派驻机构负责人负责;巡察机构干部职工的日常出勤、干部考勤由巡察办负责;专案组各类办案人员办案期间的各类考勤由专案组分管领导负责。

第六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组、派驻机构、巡察机构负责人要对干部职工高标准、严要求,随时掌握干部职工工作状态和动态去向,发现问题不得包庇、袒护,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组、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干部职工因公出差、请(休)假不能按时出勤的,由各机构负责人提前向办公室报备。紧急情况需临时外出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去向,并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空挡”现象。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要对干部职工日常出勤和工作考勤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有迟到、早退、旷到、无故脱岗、睡岗、玩手机等行为的,按照《玛纳斯县纪委纪委干部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日常出勤、工作考勤纳入平时工作绩效考核之中,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