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州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要求(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各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结合纪委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如下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纪委监委班子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通过集体讨论,用会议形式作出决定,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根据纪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三)纪委监委班子主要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利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纪委监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一)重要决策
1.贯彻落实中央及区州纪委监委和市委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意见;
2.市纪委全会及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会议部署有关事项;
3.市纪委监委下发或颁布的有关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
4.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立案审查、党纪政务处分以及涉案款物处置意见,申诉案件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意见;
5.党员干部问责的启动及处理意见;
6.纪检监察业务绩效考评方案及奖惩意见;
7.其它需要研究的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向市委提出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交流、任免的建议意见;
2.市纪委监委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的选拔、轮岗、交流、任免、调动意见;
3.市纪委监委后备干部的推荐、审核;
4.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以及派出监察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员的提名考察建议;
5.市纪委监委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审核、确定和奖惩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
6.其它有关纪检监察干部任免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安排的项目;
2.支持“访惠聚”驻村点及扶贫联系点的建设项目;
3.大宗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大批量办公设备的报废、处置;
4.办公场所的装修改造;
5.其它需要研究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5000元以上的单项经费支出;
2.重大活动及重大会议经费开支;
3.“访惠聚”工作专项经费支出、“两项群众工作”相关经费支出以及扶贫联系点的帮扶经费支出;
4.其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市纪委监委“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策。市纪委常委会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可委托市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一)议题提出。根据分工及职权范围,分管领导与相关部室研究提出意向性议题,交办公室统一汇总并提出安排意见,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议题确定后,分管领导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二)充分酝酿。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准备充分,分管领导要认真审核把关。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部室应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不成熟的文件或问题,不提交常委会讨论。市纪委常委会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没有列入的议题,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三)集体决策。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应达三分之二以上,因事请假不能出席的,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表决时,市纪委常委会成员应逐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决定事项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表决。如对重要问题产生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严格实行市纪委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末位表态制。表决意见及理由、表决结果等应如实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以明确责任。
(四)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市纪委常委会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市纪委常委会汇报落实执行情况。市纪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维持和执行常委会的决定。
四、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及问责
(一)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将“三重一大”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市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市纪委办公室牵头负责督促催办,采取定期检查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并适时将“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向市纪委常委会汇报。
(三)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擅自启动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以及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责任人,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