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纪检监察系统保密制度

日期:2020-10-12 14:36:58
文章来源:纪委监委网站

一、严守纪检监察办案和工作秘密。对纪检信访、案件查办、案件审理等工作中的检举揭发材料、案件线索、领导批示、初核方案、初核审批表、谈话笔录、初核报告、立案通知书、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调查方案、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移送审理报告、案件审理登记表、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阅卷笔录、审理意见、审理谈话笔录、会议纪录、审理报告、处分决定、被调查人自述材料(检查)、结案报告等工作资料,要严格保密,防止丢失和扩散。非存档的案件资料使用完毕后要随即销毁。

二、重要文件和案件材料、检举揭发材料的传阅必须实名登记。重要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传送。案件材料、检举揭发材料由承办人传送,不得横传,也不得由他人代传。

三、严禁泄露办案和工作秘密。除履行执纪办案职责或者领导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纪检监察干部承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私自会见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或透露有关案件情况;不得为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得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不得对了解和掌握的秘密事项擅自公开宣传。

四、机要专线计算机等专机要专人专用。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只限于上网查找资料和学习使用,不得用于业务办公。存储有大量工作资料的非涉密工作单机要视同涉密计算机进行管理。工作U盘、移动硬盘、计算机等信息设备作废旧处理时,不得随意转赠、变卖,必须统一收集按保密要求处置;不得使用没有保密装置的电话谈论重大案情和其他秘密事项;不得用明码电报上传下达有关秘密事项。

    五、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事项管理。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会议讨论情况一律不得外传。不得随意传播各类会议内容,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会议记录。

六、加强对文件(电报)的管理。严格遵守秘密文件借用制度,不得擅自复制、抄录、保存或传播、销毁秘密文件或资料。未经审批,秘密文件一律不得翻印、复制。经审批,秘密文件翻印、复制件,要等同原件一样管理。密级文件、资料传阅结束一律退回办公室,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退还发文单位。办公室对密级文件资料实行专人专档管理。办公废纸不得随意丢弃、变卖,必须统一收集按保密要求处置。

七、在宣传报道中凡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信息、稿件,要严格把关,保守秘密,凡属案情的报道,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结案前不宜公开报道,结案后需要报道的,要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八、涉密人员以及接触、知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中违反保密制度各项保密要求出现失误造成危害和后果的,依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处理。

九、本制度适用于纪委监委机关、各派驻(出)纪检监察组(工委)、市委巡察办和各基层纪检监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