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各类公务车辆的管理,保证日常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纪委监委实际,现制定车辆管理办法。
一、车辆的配置及登记
新车购置后,办公室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为新购车辆办理保险、车牌号、行车执照等手续。办公室车管人员应建立车辆管理登记卡片,将车辆型号、牌号、保险、合同等资料信息录入车辆档案;财务室凭购车合同等相关资料列入固定资产账户。公务车辆的随车证件由车辆驾驶员负责保管,其它证件由行政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二、车辆的调配和使用
公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统一管理、调度及保养维护。各乡镇纪委车辆原则上自行管理,如遇重大公务活动,应接受纪委监委办公室统一调度。
1、车辆派遣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统一调配使用。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勤俭节约、急事优先、多人同车的原则派遣车辆。纪委监委领导用车原则上相对固定,领导不用车时,其驾驶员接受办公室统一调配。
2、办公室要加强驾驶员的日常管理,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确保行车安全。车辆管理人员应准确掌握车辆的运行状况和用途,对车辆实行科学、规范、计划管理,确保公务用车正常运转。
3、实行用车申报、派车登记制度。各科室用车必须提前向分管领导汇报,然后由办公室联系用车事宜。奇台县县城以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奇台县县城以外用车,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办公室安排动用的车辆外,其余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
4、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服从调度,爱护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辆整洁,确保上路车辆无安全隐患。
(2)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和开快车。
(3)公务车辆实行专人驾驶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司机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的,视为公车私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司机本人承担,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4)对不服从调配或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取消其驾驶资格。
(5)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婚嫁丧葬等非公务活动,一经发现应对有关责任人作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公务车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必须到办公室报备,入库或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擅自将车停泊在外而发生被盗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7)公务车辆因违章行驶或违章停放等原因所发生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三、车辆的保养、修理、油料、保险及报废管理
车辆维修实行审批制度。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据实填写《奇台县纪委监委车辆维护修理项目申请表》交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及时对申请维修车辆所维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编制预算经费,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到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以外的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凡不按车辆维修审批程序办理的,发生的维修费用一律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驾驶员应按照维修程序到指定的政府维修点进行维修,凡未在指定或特约修理厂进行修理的,或未按程序擅自进行修理的,一律不得报销车辆修理费用。
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的,应事先与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办公室主任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缮。
办公室应加强公务车辆油料的使用管理,驾驶人员一律使用加油卡加油,车辆各项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制度。凡不使用加油卡加油的人员一律不予报销。车辆外出特殊情况加油需按实际所发生数量开出票据,票据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由办公室审核,方能按财务规定报销,如发现有不符情况,一经查证,严肃处理。
公务车辆实行统一保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纪委监委实际选择车辆保险种类﹙交强险、座位险、第三责任险、车身险﹚,由办公室根据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选择信誉度较好的保险公司对公务车辆进行保险。对每年保险费超额1500元的,根据责任划分,修理费及超出正常保险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达到使用年限不能正常运行的公务车辆,按有关规定和处置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