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引导群众依法如实有序有效举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规定和国家法律,制定本信访举报指南。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监察对象
党员,党组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事项,以及属于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信访事项,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劳动保障,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问题等等,以上信访事项不在受理范围,请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四、检举、控告、申诉人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举、控告、申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或工作人员,对所受党、政务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部门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部门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确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部门给予保护。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承担以下义务
1.对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2.遵守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3.接受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法律、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五、信访举报的注意事项
1.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举报。
2.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期间的举报事项,请勿重复举报、多头举报。
3.检举控告内容应该客观真实,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对借检举控告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呼图壁县纪委监委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举报:
来信请寄:呼图壁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地址:呼图壁县园林路18号
邮编:831200
来访举报:
接待地址:呼图壁县纪委监委一楼信访接待室
来电举报:
0994-4513833 4502388 12388接通后按8号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