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纪检监察派出机构作为政治机关,围绕《条例》学在深处、谋在新处、干在实处,是树牢“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擦亮“探头”,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的实际行动。
扛起政治责任,强化学习宣传。聚焦《条例》政治性特点,树牢“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注重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协助、督促驻在部门党组织扛起全面从严政治责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紧抓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多种方式原原本本学、逐句逐段学、新旧对比学、融会贯通学,清楚、明白《条例》所列“负面清单”,就是不得越雷池半步的“红线”。要立足单位和自身实际,聚焦总目标,把单位摆进去、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问题摆出来,对照《条例》所列“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党不忠诚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歁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等违纪行为,警惕常在、警钟常鸣,联系实际对照分析,看不足、查不符,做遵规守纪的明白人,使管党治党真正走向“严紧硬”。
掌握核心要义,守“底线”亮“红线”。3编11章142条的新《条例》,“总则”部分新纳入了“两个维护”“四个意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及“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情况作为重点查处的案件类型”等内容;“分则”部分按6大纪律划分了违纪情形,用“负面清单”形式强调了忠诚(政治纪律)、服从(组织纪律)、干净(廉洁纪律)、宗旨(群众纪律)、担当(工作纪律)、德行(生活纪律)。同时,《条例》新增了对“两面人、保护伞、山头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干扰巡视巡察、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家风败坏”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扎紧了依规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驻在部门和派驻机构要以学习宣传《条例》为契机,下大力气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要通过“纪法知识微考堂”等多措并举,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明法纪、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让纪律成为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注重在早发现上深化,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按章办事,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坚决防止执行《条例》变形走样。
坚持“靶向意识”,持续正风肃纪。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作为职责范围内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引领者、宣讲者、践行者,要以《条例》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金钥匙”,以10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持续强化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监督,始终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把执行党的纪律作为立身之本、职责之要、履职之责,紧盯“关键少数”,紧盯“主要领导落实‘第一责任’缺位,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用心、不用力”“党内政治生活不严格,执行党规党纪偏轻偏软”等突出问题;紧盯政治生态环境,重点查处“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要聚焦“四个意识”“两个维护”“七个有之”,着力围绕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特别是反分裂斗争纪律以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执行《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看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是否做到“政治上的明白人、信念上的示范人、纪律上的守护人”。
擦亮监督“探头”,打造“纪律铁军”。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与落实《意见》有机结合起来,坚守派驻机构是党的政治机构、开展政治监督的职能定位,不越位、不缺位,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当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职责的“探照灯”、维护各驻在部门“森林”健康的“啄木鸟”。坚持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双过硬标准,聚焦主责主业,持续强化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知识尤其是新《条例》的学习,着力提升派驻机构全员“党纪党规运用能力、纪法衔接贯通能力、工作协调能力、发现问题能力、把握重点能力、执纪审查能力”,切实提升“打铁者”的自身硬度。要多措并举织密扎牢监督网,树牢“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理念,让监督与被监督都成为日常习惯,健全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党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完善驻点监督、专项督察、建立廉政档案、重要事项通报报备、廉洁风险反馈、制发建议书等制度,为驻在部门党组织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要经常性用“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执纪者有更加严格的纪律要求”告诫自己,强化自我监督,严防“灯下黑”,坚决当好“两个维护”的主力军和贯彻执行《条例》的“排头兵”。(州纪委监委驻州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组长 张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