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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通报七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 受到责任追究典型问题

日期:2016-07-30 00:11:54
文章来源:纪委

  今年以来, 全州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守责任担当,强化监督执纪,严肃查处了一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问题。

  1.木垒县交警大队教导员董杰琨、现任大队长薛东军、原大队长肖武和大浪沙交警中队中队长李顺福等4人因单位多人违纪违规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木垒县大浪沙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对部分新疆牌证大货车不开具正式罚款单据,指示驾驶员到检查站旁商店,以购买饮料名义向商店老板支付80元,由商店老板按70元给民警折现共计51210元。2015年,某个体户拉运风力发电设备到木垒县鸣沙山,由于货车存在超宽、超长等违章行为,该个体户办理14张面值1000元加油卡交给大浪沙交警中队队长李顺福,由李顺福和其他13名民警每人分得一张加油卡。2016年4月24日,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大浪沙交警中队民警出现不按规定办事等问题,董杰琨(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负责大浪沙交警中队全面工作,2015年5月至今任县交警大队教导员)、薛东军(2015年5月至今任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顺福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原县交警大队大队长肖武(2011年8月至2015年5月任县交警大队大队长,2015年5月至今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监管不到位致使县看守所发生命案,于2016年4月24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吉木萨尔县住建局原党组书记杨森、局长朱志刚因单位多人违法违纪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该县住建局职工温秀成、张学军、胡彦军因违法犯罪,先后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其中:温秀成于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间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14.2万元;张学军于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将出售县住建局垃圾箱所得9.3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胡彦军于2010年3月至2014年7月先后收取他人好处费5.3万元。该县住建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杨森(之前担任县建设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致使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于2016年4月28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朱志刚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于2016年4月28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吉木萨尔县财政局原局长、财税系统党委原副书记赵新山因单位干部职工公款旅游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3年5月26日,该县财政局副局长任俊光和职工康晓明、张红梅、杨恒文等四人参加了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培训。培训期间康晓明、张红梅、杨恒文三人私自到武夷山游玩;6月3日培训结束后,任俊光经电话请示赵新山同意,一行四人又从厦门绕道到南昌、长沙、张家界、韶山、武汉、西安等地游玩,并将上述游玩期间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差费等10306元在单位报销。该县财政局原局长、财税系统党委原副书记赵新山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擅自批准单位干部职工借培训之机外出公款旅游,于2016年4月28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吉木萨尔县安监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俞存强因单位多名干部职工违纪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4年至2015年,该县安监局原局长、党支部副书记李新军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礼品、礼金等共计5.5618万元,在单位私设“小金库”30.341万元,并将部分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2013年至2014年,县安监局执法大队队长马卫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2.34万元。该县安监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俞存强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致使单位人员出现违纪行为,于2016年4月28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昌吉市宁边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何开春因班子成员、机关干部和辖区村干部等13人公款旅游问题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2月,昌吉市宁边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张译升带领办事处副主任杨健、办公室主任杨晓峰、北门村党支部书记刘红兵等13人,前往四川省考察城中村改造、农村土地流转及旅游业发展工作。考察结束后,又到云南大理、丽江古镇、茶马古道、西双版纳、石林等景点公款旅游。2015年12月24日,张译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有关人员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旅游费用。该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何开春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昌吉市人民医院党总支书记卢青因监管不力,致使下属聚餐饮酒后1人死亡,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6月29日下午,昌吉市人民医院“庆祝建党94周年”诗歌朗诵比赛活动结束后,该院第一党支部组织本支部党员及相关科室职工按照费用“AA制”形式进行聚餐,并邀请本支部党员、院党总支书记卢青参加。该院1名职工因聚餐中饮酒,在回家途中窒息死亡,在医院内部和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昌吉市人民医院党总支书记卢青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对下属党支部开展聚餐活动监督和管理不够,未能对人员组织和活动内容作出严格要求,于2015年12月22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昌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杨艳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昌吉市公安局在反恐训练基地餐厅安排公务接待16批次,均无公函和公务接待派餐单。杨艳身为昌吉市公安局纪委书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致使该局违规接待,2016年4月30日经昌吉市纪委研究,决定对其免于党纪处分,进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