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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纪委坚持“十二字”,确保领导干部用权不任性

日期:2015-12-30 16:15:27
文章来源:纪委

  今年以来,为加强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一把手”权力监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奇台县纪委坚持“十二字”,规范和监督“一把手”用权,让一把手用权置于阳光之下,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立规矩”。制定下发《奇台县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监督办法》,明确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原则,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六项重点权力负总责,不准直接分管“四项权力”事项。凡属“四项权力”范围的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主要领导须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表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未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决策;异议、分歧较大的事项不得决策。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权。

  “建制度”。坚持用权为民,任何时候都不能搞特权。奇台县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出台了16个规范性制度文件,不仅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学习培训、干部纪律、职工福利作了明确规定,而且对选拔任用村“两委”主要领导制订了严格的程序,杜绝了用人的不正之风;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行了“五个必须”,防止了工程上的腐败;对财政资金管理设置了“三个环节”把关,有效控制了滋生腐败的源头,让权力走进了制度的笼子里。

  “促整改”。对部分思想重视不够,贯彻执行不力,仍然沿袭老传统、老习惯,“一把手”大权独揽、分管领导职责弱化的单位,列出“问题清单”,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

  “严问责”。在工作中发现单位和部门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拒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可以提请县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基层单位对县职能部门在办理管理服务对象反映问题时敷衍塞责,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可以提请县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党政机关在依法履行管理、服务、监督、执法、检查等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条例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规定的问责事项的单位和人员时,主动报送纪检监察机关问责或根据职责权限,自行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及时报县纪委审查、备案。同时,问不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说了算,避免了主责单位实施问责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