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主任,这个案子是按照新条例执行呢?还是按照旧条例执行?”我一进办公室迫不及待的问董主任。
“这个案子按照旧条例执行。”
“如果按照新条例执行的话,我们应该用哪一条呀?”
“这个问题我得仔细看看新条例中应该使用哪一条?”
……
自新条例出台以后,我们经常会讨论把过去处理的案子用在新条例执行,应该运用哪一条,讨论的是不亦乐乎。
“当当当…”有人敲门,是县委组织部干部科的一位同志。
“董主任你好,我想咨询 “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年底考核怎么确定等次?”
“《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叮铃铃……”是某乡纪委书记打来的电话。
“董主任你好,我想咨询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的应如何处理?”
“《条例》规定,党组织要注意核查违纪事实有无出入,处理是否恰当,措辞是否准确,对本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经过一再说服教育,违纪党员仍不签属意见的,要在处分决定上予以注明,并按照程序履行其他手续,不能因此影响和拖延对其的处理。”
“哦,我明白了,我再仔细看看新修订的《准则》《条例》。”
一天下来,我们几乎就是在不断地答复咨询、查阅资料、自由讨论、学习审理知识、向上级和专业人士请教……
“下班了,谁还没有签退?”办公室传来声音。原来就剩下审理室的同志没有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