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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出台“不直接分管”制度 规范“一把手”权力

日期:2015-11-04 09:26:49
文章来源:纪委

  近日,为整改落实自治区党委巡视反馈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从政用权行为,昌吉市纪委出台了《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有关工作的暂行规定》,探索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源头上建全不能腐的机制。

  《规定》明确,全市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六项工作。上述具体工作,分别由班子其他成员分管(分管财务的领导不得同时分管工程建设),重大事项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听取上述重要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分管领导要主动向领导班子集体汇报工作情况,并自觉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规定》要求,各单位要加大党务、政务公开力度,班子成员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群众和内部职工监督。

  《规定》还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有关工作”制度的落实,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日常监督工作,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其中,人事管理权监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财务、物资采购管理权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管理权监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由市招投标管理局、住建局、规划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乡镇纪委、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各单位落实“六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情况及时提出整改建议,重大事项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违反规定的几种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