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昌吉州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州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办法,7月5日正式实施。
一是明确巡查内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班子及成员中存在违反政治纪律、贪腐、顶风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管辖范围内出现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问题未及时查处的;执行民主集中制、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方面存在问题的;管辖范围内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州党委要求巡查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
二是创新巡查方式。采取坚持问题导向、直奔主题的重点巡查方式或点对点、一事一巡查的专项巡查方式,通过个别谈话、明察暗访、查阅资料、受理投诉、跟踪调查等措施开展巡查工作,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三是突出巡查对象。包括各县市(园区)和州直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以及根据执纪执法机关工作中掌握的问题(线索)等具体情况确定巡查对象。对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问题,或上级巡视、执法机关转交、群众举报、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线索)涉及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或领导干部不履行、不正确履行主责的,由州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巡查对象和巡查事项。
四是规范组织实施。巡查工作由州党委统一领导,州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巡查工作实行巡查组组长负责制度,组长由州纪委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由州、县市退休的县处级干部担任,具体人选由州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巡查组人员由纪委系统干部、特邀监察员和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建立巡查工作人才库,开展巡查工作时巡查组人员从人才库中随机选取。对一个单位开展巡查工作,原则上时间为一周以内,视情况可酌情延长。
五是严肃巡查纪律。严格遵守巡查工作纪律、回避制度等各项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不得借巡查之机谋取个人私利;被巡查单位及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巡查工作,不准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人员提供虚假情况,不准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人员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准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出现上述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巡查期间,各被巡查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配合巡查组开展日常工作。
六是重视结果运用。巡查结果纳入自治州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考评内容,与年度绩效考评挂钩。巡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职工涉嫌严重违纪,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涉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重要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对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不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但情节轻微的,由巡查组提请州纪委下达巡查意见书,限期整改;对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不正之风问题的,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报经州纪委监察局批准后,下达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责成立即整改;巡查组对被巡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实行跟踪问效,促使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被巡查单位对存在问题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州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