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采取七项“硬”措施,严肃治理领导干部公车私驾私用,让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再也不想、不能、不敢公车私驾私用,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让群众满意。这七项“硬”措施是:
一是实施节假日封车制度。在国家法定重大节日长假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将公车钥匙统一交所在单位办公室保管。因工作确需用车,须书面申请,经分管县级领导审批同意并报县纪委备案,否则一律按公车私用论处。
二是实行派车单制度。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全面实行派车单制度和车辆出勤情况登记制度。公车必须定点停放,确保安全,否则造成经济损失或车辆损毁、丢失的,由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同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是加强驾驶员管理。责成驾驶员妥善保管好单位车辆,不准将公车擅自借给他人驾驶;对于外出的公务车辆,不允许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驾驶人员公车私用、酒后驾车。
四是严禁领导驾驶公车。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不论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不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公车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报销驾驶培训等有关费用。
五是禁止公车私用。领导干部上下班一律不准车接车送,统一组织的各类检查、下乡活动或多单位联合外出的,按照轻车简从,勤俭节约的要求,由带队领导统一协调安排车辆,各单位不能各自为政,单独乘车。
六是做好审核备案。对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执法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确需驾驶公车的,按照自治区级主管部门文件或有关规定执行,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分管县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县纪委备案。
七是严肃责任追究。对违反以上规定驾驶公车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查实1次,依纪依法从重给予处理。如因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除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规依法处理外,一律先停职,由县委组织部对违纪的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再视情节轻重由县纪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真正让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再也不敢私驾公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