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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出台“两个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日期:2015-08-24 10:47:47
文章来源:纪委

  近日,昌吉州制定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出现16种情形将被追责。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方面的情形。凡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落实中央和区、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职责范围内发生违反政治纪律案件;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失职失察,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不报告,不制止,应当问责而不问责;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对上级机关和司法、审计等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不查办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导致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其他应当追究主体责任等8种情形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当问责。

  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方面的情形。凡出现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安排部署,不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生的严重问题不查处纠正,或隐瞒不报的;报告工作制度不健全、查办案件体制机制不完善,以致下级纪委(纪检组)不能正确履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教育提醒,不督促整改,导致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违纪违法和顶风违纪问题多次出现的;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职责范围内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不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导致出现错案,严重侵犯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的;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对纪检监察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应当问责而不问责,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包庇袒护、阻挠查处的;其他应当追究监督责任的等8种情形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纪检监察干部应当问责。

  问责方式。对领导班子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对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责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组织落实,分别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根据责任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党委研究决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