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3. 历史栏目
  4. 工作动态
  5. 正文

吉木萨尔县出台落实“两个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日期:2015-07-30 00:01:32
文章来源:纪委

  7月27日,吉木萨尔县委印发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问责暂行办法》,《问责暂行办法》共有16条,对问责实施主体、问责情形、问责方式、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问责实施主体和问责内容。明确问责追究工作的实施主体为县委领导,县纪委监察局具体实施;分别明确了追究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16种情形,以及对党委(纪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纪检监察干部进行问责的具体内容和问责方式,以及从重和从轻问责的具体规定。

  二是明确问责方式。明确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成员或纪检监察干部出现需问责形式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还明确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三是明确问责程序和结果运用。问责追究的具体程序按照提出建议、启动调查、实施追究的程序展开。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县委研究决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