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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出台《党员干部“有位不为”监督问责暂行办法》

日期:2015-06-10 10:42:55
文章来源:纪委

  为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切实纠正“为官不为”、“廉而不勤”的问题和倾向,近期,昌吉市出台了《竹山县党员干部“有位不为”监督问责暂行办法》,旗帜鲜明向“不作为”宣战。

  该《办法》明确了37种“有位不为”的情形,包括:在“工作缺位”方面存在的有法不依、政令不畅、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擅自脱岗、推诿扯皮、工作不落实、漠视群众诉求、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不能在规定时限或合理时间内完成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给予明确回复的又不说明原因、品德修养不佳等16种情形;在“执行不力”方面存在的工作打不开局面、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工作效率低下、因工作落实不力被上级组织或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群众公认度低等11种情形;在“监管缺位”方面存在的党委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纪委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法规纪律宣传教育不到位、对本单位作风建设问题查处不力、对分管部门工作人员监督管理缺失等10种情形

  《办法》规定根据具体情节采取函询、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使用等12种问责方式。

  《办法》规定了12种可以启动问题程序的情形:发生重大事故或案件、发生群众反映强烈或影响恶劣的事件、“两代表一委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问责建议、发生2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10人以上的越级集体访、巡视机构提出问责建议、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问责线索、经济责任审计机关移送的问责线索、在有关专项工作检查督查考核中发现明显问题、有关民主评议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上级组织提出的问责事项、其他信息反映且经有关领导批示的重大问题等。

  该《办法》明确,问责对象受到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以上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使用等问责的,被问责对象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且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