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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设置22条铁规 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行为

日期:2015-06-09 10:42:21
文章来源:纪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队伍,呼图壁县制定了《呼图壁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设置22条铁规,强化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与管理。自该办法试行以来,已对3名基层纪委书记、副书记进行了组织调整。

  适用范围: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含工勤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

  从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两个方面设置22条铁规:1、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切实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2、不得私自干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查处的案件和其他工作,不准干预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准违反程序或越权办事;3、不得探询其他纪检监察干部承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信息;4、不得私自会见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或透露有关案件情况;5、不得为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干部;6、不准以任何形式为被审查对象说情;7、不得对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8、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9、不得在办案中主观臆断,变相体罚、逼供、诱供,伤害被审查对象和涉案人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10、不得擅自复制、抄录、保存或传播、销毁秘密文件或资料;11、不得随意将涉密文件或资料带至公共场所或家中等不该带的地方;12、不得泄露机关工作秘密;13、不得违反案件保密制度,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案情,或向涉嫌违纪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14、不得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15、不得对了解和掌握的秘密事项,擅自向互联网站、报刊投稿或将其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中;16、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利用纪检监察机关的名义或自己职务和工作的影响,要求下级机关、工作联系单位或涉案单位和个人为自己、小团体及亲友牟利;17、不得接受涉嫌违纪单位、个人及其亲属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18、不得借机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或借钱、借物、低价购买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坚决反对吃拿卡要等以案谋私行为;19、不得私自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通信设备、办公设备;20、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暂扣和没收的钱物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借机敛财,禁止公车参与婚嫁;21、不得参加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或者参加可能借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营利的组织;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赌博场所,不准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22、个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友,不得接受下级机关或工作联系单位用公款安排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游玩、度假或健身等活动。

  责任追究: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以及调整岗位、调离本系统等处理措施;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纪检监察干部发生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其主要领导实行问责。